已向主管機關提出應自創立會當日開始起算一個月以內,由理事會以合作社(場)名義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核准成立後,依規定刻製圖記(圖記請「以木質直柄式長方形陽文篆字闊5.2公分、長7.6公分、邊寬0.8公分」刻製並於全名後加刻圖記2字),並填具圖模暨選任人員印鑑紙備文送本府備查。
★承辦人員
合作社(含消費合作社):廖約聘人員 (04)22289111分機37804
已向主管機關提出應自創立會當日開始起算一個月以內,由理事會以合作社(場)名義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核准成立後,依規定刻製圖記(圖記請「以木質直柄式長方形陽文篆字闊5.2公分、長7.6公分、邊寬0.8公分」刻製並於全名後加刻圖記2字),並填具圖模暨選任人員印鑑紙備文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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