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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項目名稱

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340
劉社會工作師

服務對象及標準

18歲以上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市民。

補助金額

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合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覈實支付。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聲請狀影本或民事裁定影本。
四、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
五、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費收據正本。
六、領款人(同申請人、補助對象或申請單位)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委託書(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時須檢附)

受理單位

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作業流程

一、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日次日起6個月內備妥應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局逕撥款項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已受監護宣告者應由監護人提出。

二、由申請人送達或郵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監護(輔助)宣告費用補助」。

備註 

 申請時間:當年度11月30日前送達本局(以本局收文戳為憑),倘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4
  • 發布日期: 201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