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功能比較表
類別 |
護理之家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服務 |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
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 |
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
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
病患評估原則 |
一、對其服務對象,應於收案48小時,由醫師予以診察。 二、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
|
|
主管 |
衛生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
申請資格限制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獨立型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公立、私立(財團法人、小型) |
備註:以「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及「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貳、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人員標準比較表
類別 |
護理之家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醫師 |
護理 |
1每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3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照護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若設有日間照護者,每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每養護二十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大型: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小型: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值班。 |
藥師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物理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職能治療人員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服務 |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
每照護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
大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養護八位老人應置一人。 |
大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 小型:每安養十五位老人應置一人。機構內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位服務人員值班。 |
社會工作人員 |
1未滿一百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百床至二○○以下者,應有一人。 3二○○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
1未滿一百人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應置一人。 3二百人以上者,至少應置二人。 |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養護百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大型:至少應置一人,每安養八十位老人應增置一位。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
其他 |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
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大型: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小型:視業務需要得置專任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人員。 |
備註:
一、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二、大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小型機構之規模為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參、慢性醫院、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
護理之家 |
長期照護機構 |
養護機構 |
安養機構 |
規模 (床數) |
1.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
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設有日間照護者,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六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大型:收容人數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為原則。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收容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平均每位老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
寢室 (病房) |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病符合左列規定: (1) 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 床邊與臨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 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 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設有日間照護者,現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左列設備: (1) 準備室、工作車。 (2) 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 應有左列急救設備: a氧氣。 b鼻管。 c人工氣道。 d氧氣面罩。 e抽吸設備。 f喉頭鏡。 g氣管內管。 h甦醒袋。 i常備急救藥品。 (4) 輪椅。 (5) 污物處理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
1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 2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門淨寬至少為八十公分以上。 5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6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直通之呼叫設備,其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 7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二人或多人床之寢室應有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8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
1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2每一寢室至多設八床。 3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1大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七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平均每位老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 2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3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4具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5室內設置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 6至少設置一扇門,其淨寬度最窄為八十公分以上。 7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物理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職能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得視需要設置 |
其他 |
|
|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安寧照護室及緊急觀察室、配膳、廢棄物焚化等所需空間與設備。 |
視業務需要,得設置社會服務室、宗教聚會所、健身房、觀護室或其他設施。 |
備註: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內容為主。
承辦人員:04-22289111#37443張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