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擺放供夾取之物品五花八門,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91條第5項規定,散布或播送前述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物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針對擺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物品(如成人用品)及張貼色情海報者,108年度已開罰33件,計新臺幣66萬元。為了確保本市兒童少年有正當娛樂,且不致影響身心健康,針對違法擺放或張貼者均依法裁處,本局也將持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