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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兒少家外安置單位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安置少權益,提供安置兒少對本市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及其他適當處所以下簡稱家外安置單位各項輔導、生活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之申訴管道,爰兒訂定本處理機制。

二、外部人員申訴提出對象為家外安置服務使用者、家長或監護人、家外安置單位工作人員或其他與家外安置單位有接觸之相關。

三、前點所列人員針對家外安置單位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理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失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當面等方式,向本局提出外部申訴。

四、本局接獲接家外安置單位外部申訴案件時,須於2個工作天內依申訴人提供的聯絡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必要時需請申訴人補正資料,並通知相關單位協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調處單位均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相關權益。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案件者不予受理: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陳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涉及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 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 申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超過期未補件。
  • 申訴人的要求明顯不合理。
  • 申訴人無新事證明而重複申訴。
  • 申訴案件內容非屬本局權管範圍(得代轉相關單位)
  • 其他特別情況經本局核定不予受理。

七、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 受理完成申訴案件,2個工作天內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於取得相關資料後即視為受理日;受理日起6個工作天內應調查,必要時須延長之,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時間以不超過6個工作日為原則,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 申訴案件之調查,本局必要時得成立3人以上之調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
  • 本局抽查調查結果,於6個工作天內決定執行方式,並以申訴人提供的聯絡方式回覆之。
  • 將調查結果並回覆內容撰寫書面記錄,並進行相關支出。

八、本機製處理自發布日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案業務諮詢:兒童福利科 洪社工 (04)22289111分機3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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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12
  • 發布日期: 2020-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