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訊息 > 廉政專區 > 預防宣導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4年12月份防貪案例-無故洩漏個資予友人

無故洩漏個資予友人
無故洩漏個資予友人

甲為○○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於臉書社團結識A女,利用服勤期間領取警用小電腦之機會,查得A女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住家市內電話號碼及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致損害A女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利益,嗣後再以手機照相功能翻攝A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並將之截圖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A女,並向A女自承查詢其身分證字號等個資,A女始知悉上情並向○分局告發。

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核甲所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風險評估】

因職務查詢便利而致降低洩密敏感度,又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流通快速,具備不可回復特性,易因一時輕忽而造成嚴重後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違法查詢個資及洩密 防貪指引手冊】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1
  • 發布日期: 2025-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