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子擔任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科長,負責違章建築查報及人員調配等事務,該局為辦理違章建築查報等業務,經召開會議決議招聘臨時工作人員,協助違章建築查報相關事務。該局使用管理科預計錄取1名臨時工作人員,並簽辦面試作業,該局指派艾子、使用管理科科員小吳及人事室主任老許擔任面試官,詎料艾子卻假借其使用管理科科長之職務,於面試當日交付寫有其子佐厚門姓名之字條予面試官小吳及老許,並指示一定要讓佐厚門錄取,其後佐厚門因面試表現不佳,因而未予錄取。艾子也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依據本法第17條規定,將面臨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
溫馨叮嚀:
依據本法第2條規定,艾子係該法之公職人員,其子佐厚門屬本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關係人,艾子不僅不知迴避,對面試官小吳及老許為具體之關說請託,指示將關係人佐厚門加以錄取,利用職權取得關係人佐厚門人事進用之非財產上利益之目的、意向與行為彰彰甚明,雖佐厚門最終未錄取,然本法的精神係為了避免瓜田李下、嚇阻利益輸送,因此不管有沒有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得利益,已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稽查先鋒-廉政指引手冊-上】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