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為標準範本,提供托嬰中心參酌訂定,訂定原則不得低於標準: 一、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組織章程與收托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業務諮詢請洽本局兒童托育科(04)22289111#3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