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9-1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二、適用對象:經通報個案。
三、通報期限:責任通報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者,應即時通報轄區公所,非有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得逾三日。
四、服務流程及內容:轄區公所受理社會救助通報,應就通報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濟上有急迫情形者,應優先辦理「急難紓困」,若仍無法紓困或不符規定,則輔導申請「市急難救助」,若經評估仍陷困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再予救助;各類急難救助之申請以逐級救助為原則,急難救助金為救急措施,個案經救助後,如需長期生活協助,則再評估並協助依規定申請(中)低收入戶、身障、老人、特定境遇家庭等生活扶助,或另轉介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之輔導、補助等社會安全網絡紓困。
五、處理時效起算日:各項補助核定處理時效,以協助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為起算日。
六、承辦人:王約用人員(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