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9-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提供臺中市社會救助需要個人或家庭通報表下載進行通報,另各區公所應每月填報前一個月受理社會救助通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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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04
- 發布日期: 2016-08-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