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作業流程
一、法令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社會局應依遊民實際需求,結合本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辦理遊民支持性輔導業務,召開遊民安置及輔導聯繫會報。
二、通報來源:民眾、社會局、警察局、各區公所、臺中市公私立醫院及醫療機構。
三、受理通報單位:
1.1999、警察局:服務時間24小時。
2.社會局:每日8:00~24:00
3.區公所:工作日8:00~17:00
四、受通報對象:身分不明、疑似遊民或遊民。
五、確認需求及身分:受理通報單位於接獲通報後,確認受通報者之需求,如有緊急醫療需求,由衛生局(疑似精神患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之滋擾事件)及消防局(一般內外傷科)協助,並由社會局及警察局協助確認身分,無法確認身分者,報失蹤人口協尋「警政署E化報案平台」。身分調查、按捺指紋、作筆錄。
六、服務提供:經確認非屬遊民者,由警察局通知家屬接回,身分不明者先以遊民身分安置,由警察局持續協尋,逾半年由戶政事務所協助戶籍登記。經尋獲真實身分者,由社會局、警察局及區公所電話聯繫、至定點關懷查訪,並依受通報對象意願,提供福利服務資源,包括短期安置、熱食提供、沐浴、就業媒合、醫療補助、. 福利申辦及轉介等服務,由衛生局協助(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醫療及處理、法定疾病追蹤及治療,輔導受通報者穩定生活。
七、洽詢電話及承辦人:(04)22221527分機108羅社工督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