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安遷救助 | 
|---|---|
| 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22林委外人員 | 
| 對象、標準 |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頒訂「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 
| 補助內容 | 受災房屋現住戶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五口人為限,每案最高新台幣十萬元。 | 
| 申請人規定 | 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領取。 | 
| 應附文件 | 申領人於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受災住屋相片2-6張及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並檢具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 
| 受理單位 |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社會課) | 
| 作業流程 |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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