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重傷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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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
對象、標準 | 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補助內容 | 每人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
申請人規定 |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實際照顧者)為之。 |
應附文件 |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檢附醫院診斷重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
受理單位 |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
作業流程 |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