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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救助

項目 失蹤救助
服務專線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對象、標準

受災行蹤不明者。
*救助金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救助金發放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具領人應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

補助內容 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
申請人規定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之。
應附文件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失蹤證明(並檢附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並檢具各項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受理單位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作業流程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18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