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失蹤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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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17謝社會工作師 |
對象、標準 |
受災行蹤不明者。 |
補助內容 | 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 |
申請人規定 |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之。 |
應附文件 |
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資料及失蹤證明(並檢附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並檢具各項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 |
受理單位 | 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申請(社會課) |
作業流程 | 檢附相關證件,至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