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調增臺中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依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108年上漲7.34%之成長率,調增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
二、第一款家庭生活補助費(人/月)11,918元
三、第二款家庭生活補助費(戶/月)6,825元。
三、第二款及第三款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人/月)3,008元。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活扶助(人/月)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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