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提供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以工代賑機會,改善經濟狀況並協助其自立脫貧。
二、以工代賑人員之工作應以輔助性質為原則,並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以工代賑人員工作範圍如下: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或場所之清潔維護及管理工作。
(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案件整理、建檔及歸檔工作。
(三)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業務單一櫃臺臨櫃收件、諮詢工作。
(四)公文登記、收發與遞送工作。
(五)其他臨時性工作。
三、年滿十六歲且為本市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向用人機關申請擔任以工代賑人員。
洽詢電話:04-22289111轉37235李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