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24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64538號公告修正「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1.學前教托育機構,於發現兒童有腸病毒、手口足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案例時,應即將該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家長自當日起為該兒童請假至少連續七日。前述主管機關在幼兒園為本府教育局,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局。
前項情形,學前教托育機透應於發現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2.學前教托育機構於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停托至少連續七日,並應於停課停托之始日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前述所稱停課停托標準,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臺中市特定之行政區,曾有「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3個月以上的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時,該行政區內之學前教托育機構,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於流行期
間(依本市衛生局公告)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口足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
感染,該班級或單位應停課停托。
(2)學前教托育機構內發生「腸病毒D68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該個案兒童就讀之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
托單位,應停課停托。
3.學前教托育機構於停課停托期間,應持續追蹤停課停托班級(單位)所屬兒童之健康情形,於發現該班級(單位)其他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口足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案例時,仍應要求家長為該兒童請假至少連續七日。
前項情形,學前教托育機透應於發現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兒童托育科傳真:22546312。
本局業務諮詢:兒童托育科 蔡科員 (04)22289111#3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