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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服務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計畫(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中市社少字第1080039032號函修正,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一、目的:提供本市經濟弱勢及多胞胎家庭,家長遇緊急、臨時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

二、承辦單位:

(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由本局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且應轉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照顧為限。

(二)托嬰中心: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並經本局核可當年度辦理臨托服務者。(112年為私立寶貝愛兒園托嬰中心)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0至12歲兒童,且未領有準公共化、本市平價托育或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動產按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單人新臺幣250萬元,每多1人多25萬元),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單親家庭:申請人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離異,且確定監護權歸屬者;兒童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者不予補助。

2.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一方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手足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持有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3.失業者家庭:其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需應徵工作或參加短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考試、國家考試者。

4.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為夜間工作者,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8時過後。

5.多胞胎家庭: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之家庭。

(四)其他經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本局評估有臨托補助需求之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者。

 

四、本計畫家庭總收入及全家人口之認定:
(一)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二)全家人口之範圍:

1.含兒童本人、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之兄弟姐妹,倘兒童之父母、兄弟姊妹分屬不同戶籍,亦需列計。

 

2.若兒童之父母離婚,則列計兒童、兒童之監護人、與兒童同一戶籍之兄弟姐妹。

 

五、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40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240小時,除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外,每日最高補助8小時;失業者家庭,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60小時。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1.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一般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20元,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80元。

2.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個小時 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3.本實施計畫第伍點第五款之補助對象,需經本局專案(會辦兒少福利科)簽准同意補助,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4.托育人員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補助。

5.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六、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指「臨托」,係指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非定期、無法事先預期、臨時事故或特殊事件而需臨時性托育服務。

(二)本計畫以相對弱勢、需求急迫者及首次使用者為優先補助對象,且不得與其他臨托重複補助,同性質之相關補助由本局認定之。

(三)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如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等),原則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四)公、私立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內發生法定傳染疾病報經主管機關要求停課期間之家庭,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亦可申請臨托補助。

(五)本局將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如查獲辦理本計畫之承辦單位或申請人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或違反收托原則等重大違規事項,除追繳溢領款外,本局將取消當年度及次年度申辦之資格,如為申請人則取消當年度申領補助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合作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經本局書面通知須將收托個案報備本局者,應於收托前以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方式報本局;如未依規定報備,則當月不得請領補助款,因此造成家長權益受損者,該臨托費用由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自行吸收。

(七)托育人員提供臨托服務,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有兒童遭受遺棄或虐待情事,應立即報請警察局或通報一一三專線處理。

(八)承辦單位對於派案之托育人員,應建檔管理並加強該等人員之兒童保護與高風險家庭觀念之宣導與落實,如發現高風險家庭,應即通報;對其服務負督導及相關專業諮詢之責,如有因臨時托育引起之糾紛,應積極協助協調處理。

(九)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媒合服務時,請優先考量有受過相關早期療育核心課程之托育人員,且居家環境安全符合者;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以智能障礙為主)若無適切托育人員,請協助轉介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如托育人員於托育過程有疑問者,請協助洽詢相關早期療育資源,以落實督導之責。

(十)合作之臨托機構或托育人員皆不得以僅招收機構內或原本已收托之兒童為由拒絕臨托,以保障本市兒童臨托權益。

(十一)中央機關如有同性質之補助,將轉介優先使用中央機關之補助,如有不足,始申請本局之臨托補助。

本項業務諮詢:兒童托育科 周約用人員04-22289111#3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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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28
  • 發布日期: 2016-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2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