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計畫(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中市社托字第1140181546號函修正,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目的:補助本市弱勢家庭,家長遇緊急、臨時事件、參加職業訓練或求職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將兒童送托至居家式托育服務或合作之托嬰中心臨時照顧,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二、承辦單位:
(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由本局委託辦理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且應轉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準公共化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照顧為限。
(二)托嬰中心: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托嬰中心,並經本局核可當年度辦理臨托服務者。
三、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0至12歲兒童,且未領有準公共、本市平價托育或其他同性質之托育費用補助,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
(四)本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
(五)本局社工服務中之脆弱家庭。
(六)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服務中之危機家庭。
領有準公共、本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者,於托育補助之時段外或公、私立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內發生法定傳染疾病經主管機關要求配合停課期間,有臨時托育之需求,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四、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每案每月最高補助40小時,每年總時數最高補助240小時,除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外,每日最高補助8小時。超出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補助標準及費用:
- 機構式及居家式臨托:一般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20元,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80元。
- 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個小時 者,以一個小時計算。
- 本實施計畫第五點第四、五款之補助對象,需經本局專案(會辦兒托福利科)簽准同意補助,其補助時數將依個案情形及當時經費執行狀況而定。但總時數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 托育人員托育三親等內之兒童,不得申請本補助。
- 常態性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延長托育不適用本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由受托兒童之父母、單親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提出為原則。
(二)合作臨托托嬰中心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方式報備本局;托育人員應於收托前一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通訊軟體等方式報備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遇特殊狀況托育人員已先行提供臨時托育服務,應主動於臨托當日服務開始三十分鐘內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如未依規定報備,則當月不得請領補助款。
(三)承辦單位需向申請人說明本計畫服務內容、補助對象與額度及相關服務規定等事宜。
六、資格審核:
(一)由承辦單位依本計畫規定進行資格及相關證明初審,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整時,應請申請人補充。將初審之案件送交本局進行複審。
(二)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 申請人及兒童之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核定函影本。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請檢附本市當年度年中低收入戶核定函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本市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函影本。
(4)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請檢附本市當年度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核定函影本。
(5)高風險(脆弱/危機)家庭:由本局提供同意補助相關文件。
七、請款核銷:申請人檢附以下相關文件於次月五日前送達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初審,承辦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送本局請款(十二月臨托案件應於次年度一月十日前送交本局審核,併入次年度撥款):
(一)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申請表。
(二)印領清冊暨臨托紀錄及相關證明。
(三)收據及申請人或兒童之有效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托育契約書。
(五)托育日誌(由托育人員填寫並送請承辦單位留存,另影印一份供家長存參)。
(六)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七)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者,需檢附職業訓練證明或求職證明(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技能檢定考試到考證明、國家考試到考證明等並蓋有單位戳章。
本計畫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項業務諮詢:兒童托育科 蕭約用人員04-22289111#3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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