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申請作業須知
一、受理期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自113年7月1日至114年3月1日止。
二、申請條件:
補助對象為113年度入住依法設立住宿式服務機構之住民,應同時符合以下3大項條件:
(一)入住機構類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法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具下列身份資格之一:
1.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之中、重度失能者。(依入住天數至多補助12萬元)
2.既有住民(111年即入住延續至113年)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評估後未達4級。(依入住天數至多補助6萬元)
(三)實際入住天數計算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1.累計達180天以上者:符合上述(二)身份資格1.者補助12萬元、資格2.者補助6萬元。
2.未達180天以上者:逐月檢核入住天數,就連續住滿半個月之月份,符合上述(二)身份資格1.者每月補助1萬元、資格2.者補助5,000元。
三、申請方式:
(一)機構代送或自行掛號郵寄至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縣市之主管機關(信封空白處備註“申請113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二)檢附文件:
①申請書(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
②使用機構者「身分證」(或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
③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
④180天(六個月)之「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影本
⑤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存摺」影本
⑥「長照需要等級4級以上核定函」或「身心障礙中度以上證明」影本
⑦申請補助「切結書」
四、諮詢電話及郵寄地址(依入住類型受理案件):
- 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局長青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457林小姐,郵寄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社會局長青福利科 林小姐 收。
- 身心障礙機構: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328陳小姐,郵寄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陳小姐 收。
- 一般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4-25265394分機6044趙小姐、6047林小姐,郵寄地址: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 精神護理之家:衛生局心理健康科,04-25155148分機117楊小姐,郵寄地址: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會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515洪小姐。
五、相關訊息查詢:
衛福部長照專區(https://1966.gov.tw/LTC/cp-6457-69925-207.html)。
六、申請表及詳細申請須知請至下方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