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訊息 > 廉政專區 >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問題1:

事前身分揭露表係提供給交易或補助機關之採購單位、補助單位或政風室?

回答:

具身分關係之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故應連同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提供採購補助單位,附卷保存。

問題2:

投標或申請補助時關係人未檢附身分揭露表,可否於開標現場補填或於決標前補正?

回答:

(1)機關團體採購案決標前補助案核定前,仍允許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項補正身分揭露表。

(2)於決標後補助案核定後始表示漏未填寫,已屬未於投標或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係違第14條第2項規定。

上開機關採購、交易單位或未涉及補助業務單位人員雖不負告知義務,惟「視狀況提醒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象。

更多執行疑義請自行下載附件參閱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8
  • 發布日期: 2019-03-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