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行政院 104 年 4 月 1 日院臺衛字第 1040129317 號函核定「社會 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
貳、 目的
為強化保障社工人員之執業安全,使社工人員達安心服務之目 標,完善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案件處理,針對重大事件進行 個案因應處理,對進用單位相關措施及執業環境進行檢視及輔 導改善,爰辦理本計畫。
參、 實施範圍
有下列事件之一:
- 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 1 個月內發生 2 起(含)以上社 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受人身安全侵害致傷、致死事件。
- 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
- 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 之事件,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體策進作為。
肆、 實施流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 於接獲通報或自行發現轄內有符合本計畫所範定之事件 時,應即要求轄內警政、衛政、教育、勞政等相關網絡 單位提供社工人員協助或相關安全措施,並於知悉事件 後即通報(傳真或 E-mail)本部,至遲於 72 小時內按衛生 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訂通報表(附件 1)向本部完成 通報。
- 知悉上開事件後 1 個月內,由該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 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社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 策進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 1 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依本部 所訂「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事件個案處理報告」(附件 2)函送本部。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本部將重大案件函請該管地方政府進行因應及後續處理 事宜,並視案件需要知會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法 務部、勞動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 委員會、警政署、本部(保護服務司、醫事司、護理及 健康照護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等中 央機關(單位)協助促請地方政府網絡單位加強精進作 為。
- 可視需要召開「社工人員遭受侵害重大案件處理及策進 會議」,追蹤列管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且針對通 案性之缺失研擬改善策略。
伍、 其他配合辦理事項
- 地方政府各網絡單位未依本計畫肆之一(一)項規定通報 或提供資料者,由本部函請該網絡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促請改善。
- 各網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實務需求,辦理各該網 絡人員之教育訓練。
- 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處理及討論精進作為或所送報告內容 未盡詳實,本部得請地方政府補正。
陸、 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