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5459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薏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薏如為本市托嬰中心主任,於111年7月29日大聲斥責幼童,並徒手拍打兩童身體部位;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5459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薏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薏如為本市托嬰中心主任,於111年7月29日大聲斥責幼童,並徒手拍打兩童身體部位;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