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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份防貪案例-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案

112年10月份防貪案例-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案
112年10月份防貪案例-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案

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案,經判決有罪

湯○○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溪內派出所員警,負責轄區巡邏、執行臨檢及調查轄區內環保犯罪等職務;陳○○係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仍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業者。湯○○於108年間為陳○○謀取免於支出處理廢棄物之費用,明知陳○○、楊○○及徐○○均係未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受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業者,竟仍與陳○○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就陳○○委託楊○○、徐○○違法傾倒廢棄物一事不為查緝,使陳○○獲取免於支出合法處理廢棄物費用約新臺幣3萬5,000元之利益。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湯○○、陳○○以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26日審理結果認被告湯○○、被告陳○○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被告湯○○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被告陳○○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個月,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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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02
  • 發布日期: 2023-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