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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月份防貪案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有罪定讞。

徐○○係新竹縣新豐鄉第17屆鄉長,負責綜理、指揮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轄內各單位之行政業務,於民國1073月間,片面要求營建業者盧○○無償為其拆除位於新竹縣青埔子之老宅,並口頭允諾將以新豐鄉公所名義將上開老宅前水溝改善工程發包予盧○○施作以補償之。嗣業者無償為徐○○無償拆除老宅後之營建廢棄物無處棄置,徐○○竟與新豐鄉公所清潔隊員林○○共同基於圖利、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議定由林○○協助廠商盧○○佯以清運樹枝、樹葉為由,偽造「民眾申請案件登錄表」向新豐鄉公所繳納代清除處理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後取得收據,復由林○○陸續告知新豐掩埋場值班人員鄭○○、徐○○及林○○,清明連假期間之車輛不用檢查逕予放行,上開3人竟與林○○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明知新豐掩埋場明文規定不得收受營建廢棄物,仍於10744日、5日及同年月8日下午,未依規定檢查、過磅車輛即違法放行,並向業者收受共15,000元謝金。總計徐○○老宅拆除工程產生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共33車次,總載重241.03公噸,節省上開營廢棄物清除費用之不法利益約192,824元。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共同偵辦旨揭案件,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鄉長徐○○、清潔隊員林○○、徐○○、鄭○○、林○○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徐○○處有期徒刑36月,褫奪公權3年、林○○處有期徒期1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其餘值班清潔隊員因自首而免刑,扣案之15千元現金沒收。徐○○等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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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06
  • 發布日期: 2023-07-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