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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多元安置處所營運計畫

壹、計畫源起:

    一、依據

    在國際法的部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規定略以: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的兒童,或因顧及其最佳利益無法使其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時,締約國應給予特別之保護與協助,確保該等兒童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包括安排寄養、依伊斯蘭法之監護、收養或於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之照顧機構中。當考量處理方式時,應考量有必要使兒童的養育具有持續性,並考量兒童之種族、宗教、文化和語言背景,予以妥適處理。

    為了進一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於200912月通過「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在「一般原則與觀點」中,針對替代性照顧,以第212223條反覆強調「家庭為基礎的照顧環境」、「去機構化」、「個別化關注」等原則。

    在國內法的部分,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直轄市、縣()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相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包括針對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提供安置及其他必要協助之福利服務措施。同法第52條亦規定針對從事法規禁止之工作或嚴重偏差行為之兒少,政府機關得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安置;同法第56條規定針對有立即保護需求之兒少,政府機關應即予以保護安置;同法第62條針對家庭遭逢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之兒少,得申請縣市政府辦理安置。另外,同法第75條第3項規定,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含安置及教養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依本法安置之兒少應循合適之親屬家庭、合格之寄養家庭、立案之兒少安置機構、其他安置機構之順序為原則。

    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16條,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評估被害人狀況,為包含緊急安置等處置,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並應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安置。

 

    二、未來環境預測及問題評析

    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家庭結構及型態日趨複雜,兒少權益備受重視下,安置需求不減反增,且個案來源益趨複雜,如性議題、身心障礙、毒品成癮、司法轉向之個案,都是兒少安置機構目前正面臨之情況。有鑑於特殊需求之安置兒少個案日益增多,傳統安置機構已顯應接不暇,疲於奔命卻捉襟見肘,不但難以全面回應個案之需求,更造成機構專業人力能量的崩解、制度的失衡。

    考量機構團體動力、服務量能,往往導致部分議題較為棘手之個案面臨無處可置、頻遭退貨之窘境。此外,國外多項研究發現,大型機構對於生存其中的個人健康往往產生長期甚至不可逆的傷害,包括兒童難以發展健全的依附關係、身心靈傷害、語言及社交上的遲緩停滯等。因此,聯合國於2009年即提出去機構化、個別化、家庭式照顧為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有鑑於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正著手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團體家庭」納入正式安置資源,以解決既有安置型態不足以應付個案需求之問題,並回應國際趨勢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

    綜上,如何因應個案需求之差異,提升專業服務人員知能,多元發展安置資源,及跨部門之合作、權責釐清,都將是未來工作重點。

 

    三、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情形

    從孤兒院、育幼院一直到現今的安置機構,社會大眾對家外安置兒少的關心與付出從未停歇,不論是企業、團體乃至個人,提供的資源除了金錢、物資,甚至包括各種展覽演出、休閒體驗、演講或才藝活動的提供,顯見社會對於安置兒少福祉是相當投入與支持的。

    作為新興安置處所,社家署為修法將「團體家庭」納入正式安置資源,廣邀專家學者、司法單位、民間社福團體等與會討論,多方收集各界意見,普遍皆支持並期待將團體家庭納入正式安置資源,以解決目前兒少安置困難、照顧及教養不易、機構性議題事件頻仍等困境。

    惟團體家庭21之高度人力比,大幅提高人事成本,加以服務對象議題多元、處遇困難,故民間社福團體常懼於其高昂經費、專業門檻,致有量能承接之單位不易尋覓;惟有政府部門提供充裕之經費補助,方能提高誘因,吸引具充分專業之團體投入經營。

 

貳、計畫目標:

一、委託、輔導民間社福團體辦理公設民營兒少安置機構、特殊需求兒少團體家庭等多元化安置服務,提供本市安置兒少適切之照顧與教養,確保其生理、心理各方面之健全發展。

二、解決特殊需求個案找不到合適安置機構之問題,補足本市兒少安置資源之缺口。

三、緩解機構專業人員照顧特殊個案之困難與壓力,降低機構專業人員之流動率。

 

參、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一、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摘要

    本市現有公設民營兒少安置機構共計3(向陽兒少之家、德幼兒少之家及沙鹿兒少之家),分別位於西區、大里區及沙鹿區,安置床位數共78床,主要安置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工科委託安置之緊急個案、性剝削個案及部分中長期個案。另有私立兒少安置機構6家,核定床位數共計310床,除收容全國各縣市政府社政委託安置個案外,也有少數司法轉向或既有自行收容個案。

    除安置機構外,社家署自民國99年即推動「團體家庭實驗計畫」,鼓勵各縣市政府自行或輔導民間團體設立家庭式安置處所;107年起著手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擬將「團體家庭」納入正式安置資源。110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兒童及少年福利組指標,更將家外安置資源的多元布建情形納入考核項目,要求各縣市皆需廣泛建置緊急安置資源、家庭化安置資源(如團體家庭及類家庭等),及其他特殊需求安置資源(如精神醫療、社區照顧資源等)

    故本局於108年訂定「臺中市特殊需求兒少團體()家庭補助計畫」,並透過媒合民間捐款,公開徵求符合資格之民間單位申請計畫補助,聘請專家學者甄選出優勝單位,以簽訂補助契約方式,於10810月輔導張秀菊基金會設立本市特殊需求兒少團體家庭1小家,提供4床安置量,收容本市家防中心或社工科委託安置之特殊需求少年;109年開始爭取本府預算,以持續補助並培植該會辦理團體家庭之服務量能,因109年即已滿床,無法滿足本市其他特殊需求兒少安置需求,110年輔導其擴增為2小家8床,並申請社家署「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補助,本局以補助差額方式簽約辦理。

    另為配合衛生福利部1081015日函頒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制度計畫」,各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之社工人員皆須依「補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敘薪,並編列相關加給,衛福部109115日衛部救字第1090101196號函並敘明其他多元專業人員亦可評估比照敘薪,以期共同提升社福相關專業人員勞動權益。考量安置機構及團家直接照顧人員(生輔員、保育員)因風險高、夜間及假日須值班等特性,本已面臨嚴重人才缺口,召聘困難且流動頻繁,長期衝擊機構專業服務品質及兒少收容能量,爰110年起亦比照衛福部社工人員敘薪標準調整薪資待遇,以期解決安置單位照顧困境,優化服務質量。

二、執行檢討

    目前兒少安置專業服務人員多為一般生活輔導員、保育人員及社工員,在兒少安置背景日益多元化(如性議題、身心障礙、藥毒癮、司法轉向等)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連結相關個別資源能力及與各局處橫向合作模式之建立,將是未來安置輔導重點之一。

    此外第一線工作人員面臨性議題、心智及情緒障礙、毒品、非行等問題,輔導工作強度及難度都不斷提高,導致安置機構人力招聘不易、流動率高,然而社工與直接照顧人員是否穩定,攸關與個案關係建立及提供之服務品質;加上勞基法修法後,原機構法定人力比已不足以支應不分日夜、全年無休的照顧人力排班需求。因此,專業服務人員數量、薪資待遇及福利之合理調整,相關專業訓練及身心支持的規畫安排,將是支持人力持續投入兒少安置服務工作的重點項目。

    與此同時,為避免少數特殊個案可能引發團體動力巨大改變,耗盡服務人員能量,且排擠本市公設民營機構緊急安置床位,其特殊需求遲遲無法滿足更成為機構的不定時炸彈,因此設置團體家庭以分流特殊個案勢在必行。社家署委託彭淑華教授團隊進行團體家庭成效研究,證實團體家庭式的安置照顧確實能根本改善個案身心狀況,進而影響其外顯之行為問題。惟團體家庭營運單位需要長期穩定培植,方能累積專業經驗,並與個案建立深厚信任關係,成為輔導改善個案身心問題之關鍵力量。

    本市現有2團家,服務對象皆為少年,特殊需求兒童及少女、以及身心障礙或藥毒癮兒少尚無團體家庭可提供相關安置服務,112年規劃輔導其他具專業量能之社福團體新增辦理1家不同服務對象類別的團體家庭,為提高民間社福團體辦理意願以達擴增目標,充足的經費挹注及人員的培訓支持,亦是本計畫重點項目。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生活照顧:藉由社工、生活輔導員或保育員之專業協助,提供安置兒少日常生活照顧及輔導。

(二)心理及行為輔導: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經費,依實際情形辦理個案研討,或聘請外部督導或心理諮商人員提供輔導服務。

(三)就學及課業輔導:由機構社工員提供安置兒少就學或轉銜服務,或引進教學資源提供個別課業輔導。

(四)衛生保健:提供安置兒童少年日常衛生保健課程及醫療等相關服務。

(五)衛教指導及性別教育:透過性教育課程、團體,教導正確性知識、身體界線等知能。

(六)休閒活動輔導:提供適切休閒活動,引導個案培養個別興趣,透過活動建

立人際關係。

(七)就業輔導:提供職業探索方案,培養兒少求職及就業的能力,使其獲得獨立自主的能力。

(八)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及團體,協助家庭改善親職問題,重建親子關係之互動。

(九)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提供即將成年之個案獨立生活技巧培養,並協助離院後在學業或就業的需求。

(十)追蹤輔導:於個案離院後提供追蹤輔導,了解其離院或返家後生活概況,並評估是否需要其他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之服務。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

(一)本局依政府採購法委託符合資格之單位承辦本市公設民營兒少安置機構,並核定承辦單位申請之團體家庭補助計畫。

(二)承辦單位遴聘專業社工督導、社工及生活輔導員或保育員,工作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進用及接受訓練,本局並依兒少權法第81條查調及把關其資格。

(三)輔導單位透過外聘督導、專業人員訓練、員工協助方案等提升服務人員知能,本局並辦理聯繫會議、實地訪視、無預警查核及評鑑,以確保安置單位服務品質。

(四)持續視執行狀況滾動式修正本計畫內容。

(五)承辦單位報送活動成果及檢具核銷。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實施時程

實施內容

執行機關

112年8

申請113年團體家庭補助計畫

承辦單位

112年12

1.公設民營兒少安置機構營運計畫決標簽約。

2.核定單位報送之團體家庭補助計畫,簽定補助契約。

本局

113年1~12

1.依需求購置設施設備、進行空間修繕。

2.依需求辦理各項方案活動。

3.依需求辦理服務對象心理諮商輔導。

4.每季辦理個案研討。

5.依需求辦理外督、員工協助方案。

6.辦理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承辦單位

113年1~12

1.不定期實地訪視查驗。

2.無預警聯合稽查及社政查核。

3.辦理安置單位聯繫會議。

4.辦理評鑑。

本局

113年

4、71012

按季請款核銷

承辦單位

本局

114年1

報送成果報告、驗收決算

承辦單位

本局

 

伍、期程與資源需求:

一、計畫期程

本計畫具長期需求,安置處所開辦後原則上須長期提供個案安置教養服務,並逐年編列預算。

二、所需資源說明

(一)專業人力:共計5名社工督導、9名社工員、40名生活輔導員或保育員。

1.德幼兒少之家:1名社工督導、3名社工員、11名生活輔導員。

2.向陽兒少之家:1名社工督導、2名社工員、10名生活輔導員。

3.沙鹿兒少之家:1名社工督導、2名社工員、9名保育員。

4.臺中市特殊需求兒少團體家庭3團家:2-3(兼任)社工督導、2名社工員、10名生活輔導員或保育員。

(二)方案活動:含休閒活動、諮商輔導、外聘督導、個案研討、在職訓練、講座課程、課業輔導、才藝學習、員工協助方案等。

(三)營運空間及設施設備:3家安置機構、3家團體家庭之生活與辦公空間,及空間所需各項設施設備。

三、經費來源

(一)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二)社政業務-社會福利-青少年兒童福利-委辦費。

(二)社政業務-社會福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辦費。

四、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計算標準

經費需求數共計35,140,600元:

(一)德幼兒少之家:11,771,113元。

(二)向陽兒少之家:10,366,601元。

(三)沙鹿兒少之家:9,410,862元。

(四)臺中市特殊兒少團體家庭6小家:35,592,024元。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兒少安置服務的目的在於提供社會上永久或暫時性家庭失功能之不幸兒少一個替代性生活環境,除了供給食衣住行的照顧,安置處所並需負擔起教養的責任,處理兒少被迫安置的原由議題及衍生議題,協助其心理的正向調適,唯有如此,個案身心才能健全成長,積極面對未來的人生,進而學習自立,成為社會的棟樑。

    反之,若缺乏良好的安置服務這兒少福祉最後一道防線,這群家庭失功能的孩子長期處於混亂失序甚至非行的生活環境,無法建立完整的依附關係也缺乏正向教育引導,可想而知,錯誤的價值觀及偏差的行為終將導致令人遺憾的社會問題。

    透過本計畫建置本市多元兒少家外安置處所,預期發揮以下成效:

一、預期服務量:預計床位數為德幼兒少之家30床、向陽兒少之家26床、沙鹿兒少之家22床、團體家庭6小家共24床,全年安置服務人數預估至少71人(102床*0.7)

二、服務可近性:接受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本局社工科委託安置個案,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緊急及短、中、長期安置服務,個案類型廣及兒少保護、委託安置及性剝削個案。

三、服務多元性:依照個案特性提供個別福利服務,如諮商輔導、才藝課程、補救教學、自立準備等,並提供個別化之預防及治療性處遇服務,使個案得到適切照顧及生理心理需求之滿足,有效處理其個別化問題,全面提升其情緒、行為、認知、生涯與社會發展等各方面之穩定度。

四、預期影響:安置資源多樣化,機構照顧負荷因團體家庭之分擔而得以減輕,工作人員身心壓力減輕,工作滿意度提升,人員流動率得以降低。

 

柒、注意事項: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案業務諮詢,請洽兒少福利科承辦:許聘用社工員(04)22289111#3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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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2
  • 發布日期: 2023-06-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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