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56948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蔡琪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22313****)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琪婷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11月3日及11月8日收托幼童期間,經調查初步認定其以外力撞擊或扭轉幼童耳朵、用力摇晃或撞擊等外力傷害方式,先後造成該童右側耳朵瘀傷、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眼底出血及脖子瘀傷等傷勢,經醫療診斷幼童遭受虐待;蔡琪婷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惟經查證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