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業務宣導
巴○○自民國107年2月8日至109年3月30日擔任屏東縣霧臺鄉公所(下稱霧臺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代清除處理費(下稱清潔規費)收繳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巴○○竟基於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意,利用上開收取清潔規費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清潔規費共計新臺幣14萬8,975元侵佔入己,復於其職務上製作之「屏東縣霧臺鄉各戶清潔規費收費明細清單」,登載不實之繳庫金額,持之向不知情之霧臺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入庫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霧臺鄉公所對於清潔規費收取、管理之正確性。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罪嫌,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