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1911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吳怡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怡萱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員,於111年6月14日更換幼嬰尿布過程,因疏忽致其於檯面摔落至地面成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未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1911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吳怡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怡萱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員,於111年6月14日更換幼嬰尿布過程,因疏忽致其於檯面摔落至地面成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未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