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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702號令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規定略以,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但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該法之規定。次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稱長照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長照人員包含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等,先予敘明。
二、旨揭長照訓練辦法修正重點,於人員資格及繼續教育實施方式部分,擇要說明如下,餘條文請自行詳閱,並配合辦理:
(一) 有關第2條第2款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資格部分,明定社會工作人員為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社會工作師則為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社會工作師考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並辦理執業登記。已刪除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及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等規定。基此,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倘提供長期照顧服務者,不得再依上開資格任用,惟已依長照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長照人員認證明明文件者,不受此限。另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任用時,亦應符合長照訓練辦法規定。
(二) 有關第11條第3項繼續教育實施方式等部分,查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之效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前於111年4月22日以社家老字第1110860202號函採認修正前長照訓練辦法第11條附件4「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實施方式第1項所列相關單位舉辦之課程,爰配合修正後長照訓練辦法,上開人員倘參加該辦法第11條附件2「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實施方式第1項及第2項所列相關單位舉辦之課程,且其積分經採認者,同意視同取得老人福利機構在職訓練時數。
(三)承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社會工作員、照顧服務員、護理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將於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時,配合長照訓練辦法修正相關條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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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04
  • 發布日期: 2022-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