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20519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王信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王信賢身為本市專業之居家托育人員,受托照顧幼童,於111年7月8日持愛的小手拍打幼童臉頰,致其臉頰紅腫成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20519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王信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王信賢身為本市專業之居家托育人員,受托照顧幼童,於111年7月8日持愛的小手拍打幼童臉頰,致其臉頰紅腫成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