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臺中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社助字第11102400571號
主旨:公告臺中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5,472元。
二、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萬5,472元;動產限額為每人8萬元;不動產限額為每戶362萬元。
三、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為2萬3,208元;動產限額為每人12萬元;不動產限額為每戶543萬元。
四、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同本市112年度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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