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0463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慧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黄慧瑟為本市幼兒園外聘課程老師,於110年至111年1月26日拍打兒少之頭部,且為長期及連續性之行為,非偶發事件,顯為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0463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慧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黄慧瑟為本市幼兒園外聘課程老師,於110年至111年1月26日拍打兒少之頭部,且為長期及連續性之行為,非偶發事件,顯為不當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