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55474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凱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凱琳為本市國小教師,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期間,對學生多有貶抑、評價批判等言詞,且為數日數次之持續性樣態,其中不乏高音調及音量之斥責,顯對兒童造成心理不良影響,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55474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凱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凱琳為本市國小教師,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期間,對學生多有貶抑、評價批判等言詞,且為數日數次之持續性樣態,其中不乏高音調及音量之斥責,顯對兒童造成心理不良影響,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