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0915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汪鳳笙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汪鳳笙為居家托育人員,於110年11月15日托育期間因外力造成陳姓兒少臉部及腿部瘀傷,其狀態應係托育人員所為不當對待,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0915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汪鳳笙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汪鳳笙為居家托育人員,於110年11月15日托育期間因外力造成陳姓兒少臉部及腿部瘀傷,其狀態應係托育人員所為不當對待,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