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8857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曾詩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97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曾詩容為本市托育人員,於107年12月28日8時40分許起至15時許之不詳時間,對邱童有身心虐待之行為,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爰本局認定其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8857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曾詩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97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曾詩容為本市托育人員,於107年12月28日8時40分許起至15時許之不詳時間,對邱童有身心虐待之行為,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爰本局認定其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