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0456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蘇瑋喨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蘇瑋喨為臺中市OO國小實習老師,於109年2月3日(寒假期間),對2位兒少有不當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0456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蘇瑋喨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蘇瑋喨為臺中市OO國小實習老師,於109年2月3日(寒假期間),對2位兒少有不當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