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
急難紓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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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225 |
對象、標準 |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經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
補助內容 |
1.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2.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3.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
應附文件 |
1.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 符合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最近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喪葬費或醫療費相關單據或明細、其他須配合檢附文件資料等。) 4. 依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提供或由區公所申請調閱財稅電子閘門相關財稅資料。 |
受理單位 |
現居住地村(里)辦公處及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