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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執行計畫

一、本計畫目的: 幫助兒童及早發現遲緩,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兒童發展遲緩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發揮潛能。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已通報本市各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一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本市各區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情事且該中心專業團隊評估確認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經報本局專案同意者。

三、補助項目:

(一)交通費: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經許可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之醫療單位或本局審查核可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接受療育之交通費用;搭乘本市復康巴士、長期照護交通車進行療育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療育費:至本局審查核可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接受療育,且療育項目及療育人員已核備者方可申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名冊詳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手冊,每季更新名冊可於本局網站、本市兒童發展資源網查詢。

(三)到宅服務費:本局委託各區中心所提供到宅服務,組成跨專業團隊,以專業整合模式提供到兒童家中或居家托育人員家中,或經本局核定療育地點提供療育者,得申請療育訓練、交通費用之補助。

四、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 補助標準:

1.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每月最高補助十二次,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赴診計; 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二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一次計

2.療育費補助: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3.到宅服務費補助:每人每次療育費補助金額最高為一千元,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服務提供場所之交通費,同一專業人員以每日服務案次之公里數合計,未滿五公里補助六十元,五公里以上至未滿三十公里補助二百元,三十公里以上至未滿七十公里補助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五百元整。

(二)補助方式:第一款各目補助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四千元; 但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六千元。

(三)本計畫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重複申領;當年度九月已入小學者,本項補助僅申請至入小學前8月31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交通及療育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表件並於期限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前述申請人包含受補助兒童之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相關表件由受理申請單位提供(申請表件請參考早期療育補助手冊)。

1.申請表。

2.受補助對象三個月內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3.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院開立輕度以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影本。

5.療育紀錄卡。

6.療育收據憑證黏貼單。

7.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影本、緩讀證明書影本、切結書等。

8.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二) 到宅服務費補助,另由本局委託辦理單位依據實際支出檢具領款收據、請領清冊、到宅服務紀錄簽到表、家長同意由機構申請補助切結書等文件申請。

本計畫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本案業務聯絡人: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轉37149邱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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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28
  • 發布日期: 2013-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5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