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888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吳伊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伊庭為本市太平區私立OO幼兒園教保員,於107年7月18日,對所帶班級之幼童有不當管教,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所稱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888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吳伊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吳伊庭為本市太平區私立OO幼兒園教保員,於107年7月18日,對所帶班級之幼童有不當管教,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所稱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