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5月24日中市衛疾字第1130069442號公告修正「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1.學前教托育機構,於發現兒童有腸病毒、手口足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案例時,應即將該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家長自發病日(若無明確發病日則以醫師診斷日)起為該兒童請假至少連續七日。機構主管機關,在幼兒園為本府教育局,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局。
前項情形,學前教托育機構應於發現時起24小時內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2.學前教托育機構於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停托至少連續7日,並應於停課停托之始日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前述所稱停課停托標準,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或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學前教托機構之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在7日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該班級或單位應停課停托。
(2)疾病管制署公告當年度進入腸病毒流行期(惟如當年度疾病管制署未有進入流行期公告時,本市衛生局得視本市疫情公告),且臺中市特定之行政區,曾有「腸病毒A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3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時,該行政區內之學前教托育機構,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在7日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該班級或單位應停課停托。
(3)學前教托育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兒童就讀之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應停課停托。
3.學前教托育機構於停課停托期間,應持續追蹤停課停托班級(單位)所屬兒童之健康情形,於發現該班級(單位)其他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感染案例時,仍應要求家長為該兒童請假至少連續7日。前項情形,學前教托育機透應於發現時起24時內通報機構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4.學前教托育機構違反本防疫措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緩;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兒童托育科傳真:2254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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