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302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蔡怡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怡君為本市私立OO幼兒園教育人員(幼教老師),經查民國107年1月31日13時許,對所照顧之兒少不當對待行為,已明顯過當,造成傷害情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302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蔡怡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怡君為本市私立OO幼兒園教育人員(幼教老師),經查民國107年1月31日13時許,對所照顧之兒少不當對待行為,已明顯過當,造成傷害情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