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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

113年3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
113年3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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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4
  • 發布日期: 2024-03-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