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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須知」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倘為自行執業者,應以第1類第5目身分投保,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

二、衛生福利部來函及投保須知,詳見下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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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1
  • 發布日期: 2024-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 點閱次數: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