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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衛生福利部提醒,勸募團體請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公益勸募

衛生福利部提醒,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資訊請詳參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一、 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本條例第5條)
二、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於勸募活動開始21日前,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勸募活動僅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者,以勸募團體所在地為勸募活動所在地,應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本條例第7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3條)
三、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勸募活動屆滿後應停止所有勸募活動及各管道之宣傳。(本條例第12條)
四、 使用募款箱募款,應確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使用募款箱者,應標示勸募團體名稱、勸募活動名稱、許可文號、勸募期間、聯絡電話及地址、編號及彌封籤(日期、流水號)。
(二) 開啟募款箱應確實按次開立收據,因屬彙整小額零錢捐贈,得以開立「無名氏」或「善心人士」之收據,以開箱日期為收受捐贈之日期,並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公告及公開徵信。
五、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本條例第15條)
六、 勸募活動至少每6個月辦理公開徵信,公開徵信內容應包含: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本條例第6條、施行細則第6條及第14條)。相關表單格式範例公布於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資料下載/各式表單範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七、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勸募所得收支及管理,應設置專戶,依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設置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本條例第13條及第19條、施行細則第8條)
八、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本條例第16條)
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條例第18條)
十、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本條例第20條)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29
  • 發布日期: 2024-0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點閱次數: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