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案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決有罪
108年間,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現改制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正工程司蔡OO因督導金門海淡廠營運,收受國O公司派駐金門海淡廠廠長莊OO及經理謝OO支付17次、合計新臺幣(下同)24萬6,600元之不正利益。
金門縣自來水廠作業員翁OO 則因替國O公司增加金門海淡廠每日產水量,以提高產水利潤,而洩漏內部簽稿內容,並收受國O公司人員支付45萬4,000元賄款。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蔡OO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翁OO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