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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補助計畫」

  1.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1. 補助項目: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
    2. 申請期間: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
    3. 資格條件: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收出養媒合服務業者。
    4. 審查方式:採申請文件書面審查辦理。
    5.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
    6.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80萬元整。
    7. 補助原則:針對自行求助申請單位經評估出養前有安置必要,由申請單位自行安置且服務前設籍本市兒少,但非屬本局開案服務案件。
    8. 補助項目及標準:膳雜費用;依照本市113年度公告兒童短期居家式托育服務費用之三分之二金額辦理。包含:
      1. 一般兒童:每人每月19,000元,至多補助6個月;未足月者,每人每日補助633元。
      2. 領有身心障礙、發展遲緩、重大傷病證明之特殊兒童:每人每月20,000元,至多補助6個月;未足月者,每人每日補助666元。
    9. 申請方式:檢附申請表、計畫書、自籌款證明、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等相關文件各1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局社會工作科(臺中市市政北二路386號6樓)收發處辦理。
  2.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倘有問題請洽本局業務承辦人洪社工,04-225137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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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07
  • 發布日期: 2024-02-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