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案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決有罪
蘇○○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迄今負責承辦人辦三爺溪流域之水利工程採購案,陳○○係偉○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詎蘇○○為謀求私利,竟利用經辦採購案之機會,自109年間起多次收受陳○○交付之賄款,作為其協助陳○○所有之營造公司快速領得估驗款之對價,不法所得合計新臺幣48萬元。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