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期間: 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貳、計畫內容: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及本市及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
二、前開(一)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母或父其中一方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新生兒應於本市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之產婦使用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含身障婦女)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含身障婦女)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核定資格者
(四)設籍前新住民之婦女
(五)入住社會住宅且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之婦女
(六)其他經本市社工評估有需求之婦女(如:不利處境、未預期懷孕青少女等)
四、補助經費:
(一)補助每人15天坐月子服務(一天8小時)。
(二)經費用罄為止。
五、服務地點:
到宅坐月子服務媒合平臺(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三段260號1樓)
服務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國定假日休息)
六、聯絡電話及傳真
電話:04-2436-9269
傳真:04-2436-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