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76709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曾巧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222397****)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曾巧鈴未領有保母人員技術證及相關專業資格,即收費收托兒童,112年3月12日管教該童,以抓耙子責打收托兒童手及腿部長達1小時,造成該童手足部嚴重紅腫及皮下軟組織大片瘀血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