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01632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葉螺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葉螺蓉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3月28日因照顧疏忽,錯過即時救援保護時間,使幼童遭異物勒頸,致缺氧性腦病變昏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惟經查證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01632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葉螺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葉螺蓉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3月28日因照顧疏忽,錯過即時救援保護時間,使幼童遭異物勒頸,致缺氧性腦病變昏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惟經查證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